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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扫码支付设备服务商奖励方案公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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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案有效期:2020年10月15日-2021年12月31日

2. 定义:

2.1 智能扫码支付设备:【指可使商户通过扫描消费者付款码完成收款的设备,此设备可以关联支付宝账号和相关门店,亦可进行门店相关的经营服务管理,具体型号以支付宝官方公告发布为准。】

2.2 支付宝:本方案项下特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3 商家:通过服务商提供的软硬件对接技术服务,使用智能扫码支付设备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须开通支付宝指定的【当面付】产品服务。前述商家纳入本奖励方案的交易统计范围。

2.4 有效交易:指用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实际支付的交易,以下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

(2)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

(3)支付宝重点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关于支付宝重点客户,服务商可登录服务商平台(p.alipay.com)查询)。

(4)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5)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6)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7)如客户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的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8)公益行业客户产生的交易不纳入有效交易。

(9)实付金额3元以下的交易(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2.5 奖励对象:支付宝服务商,指为商家提供支付宝智能扫码支付设备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本智能扫码支付设备服务商奖励方案公告的合作单位。

服务商签约本奖励方案,在有效期内为商家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方案约定,即可获得本方案约定的业务协作费。

3. 业务协作奖励规则:

奖励1:服务商购机奖励

业务协作费/奖励标准:

业务协作费=设备激活120天内(设备需在政策期内激活,120天考核期不以政策有效期为限),商家使用支付宝智能扫码支付设备收款,针对每笔支付宝有效交易,服务商获得的奖励为0. 3元*系数(当前为1),每日就单台设备,支付宝最多发放奖励6元(20笔)。

-设备奖励封顶值:支付宝盒如意AMX:单台设备封顶220元

奖励2:服务商拓展奖励 业务协作费/奖励标准: 业务协作费=服务商协助商家激活设备后30天内(设备需在政策期内激活,30天考核期不以政策有效期为限),该台设备上如产生至少60笔支付宝有效交易,则针对该台设备,服务商获得的奖励为50元*系数奖励(当前为1)。服务商就单设备仅享受一次奖励。 业务协作费统计标准:

(1)有效交易符合本方案内交易订单计算范围基础规则。

(2)针对不同设备类型设置不同的设备奖励封顶值,具体以公告内容为准。

(3)奖励封顶计算以单台设备维度为准。

(4)设备ID须绑定客户的商家支付宝账号及客户的商家门店POI,设备数据和相关报表同步给支付宝或其关联公司。服务商须关注前述绑定流程功能的上线时间,功能上线前,服务商无须完成绑定流程;功能上线后次月,服务商须录入完整的设备绑定数据才可获得本方案项下的奖励。具体要求及操作指引另行公告或通知。

(5)设备奖励对应服务商以设备激活时设备的所有者为准,且设备所有者的支付宝账户须与签约本奖励方案的支付宝账户保持一致。

(6)退货设备不享有本方案项下约定的任何奖励。

(7)支付宝有权对智能扫码支付设备类型进行调整,具体以业务经理通知或官方发布为准。

(8)服务商须满足支付宝开放平台上对服务商设置的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管理制度等),严禁利用蚂蚁、支付宝等名义进行招商、加盟宣传等其他虚假宣传,严禁收取任何加盟费、代理费、押金等费用。

服务商需要从支付宝指定设备厂商处购买设备,具体购买方式请咨询支付宝相关工作人员

4. 交易订单计算范围基础规则

4.1 商家通过服务商购买指定设备并完成智能扫码支付设备的铺设与激活,且通过支付宝当面付产品完成交易收款。

4.2 仅针对成功交易的支付宝订单,全额退款及部分退款交易的已退款部分视为无效交易。

4.3 当月被支付宝独立风控策略限制交易或注销的商家所产生的交易,不计入当月奖励统计范围。

4.4 服务商或商家存在刷单、套现等虚假违规类交易,支付宝有严格的事中监控机制,若被认定为可疑交易或非法交易的,不计入当月奖励,并且支付宝将采用处罚手段,处罚规则以本协议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或支付宝开放平台网站公示的为准。

4.5 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的业务协作协议终止或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不计入奖励统计范围。

4.6 如发现服务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支付宝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5. 结算方式

5.1 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5.2 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7.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5.3 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6. 其他说明

6.1 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6.2 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6.3 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约定。

6.4 支付宝可根据主协议约定对本奖励方案进行调整,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费率的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费率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您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支付宝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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