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定义:
(1)支付宝小程序扫码购票支付服务:景区行业客户开通该功能并与支付宝签约上线支付宝客户端内小程序, 用户可通过支付宝小程序扫码购票完成景区购票服务。
(2)支付宝:本方案项下特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商家:通过服务商提供的软硬件对接技术服务,使用支付宝小程序扫码购票服务的经营主体,以下亦可称为“景区”或“客户”(MCC 限为如下类目:4457 出租船只、4411 游轮及巡游航线服务、7033 活动房车场及野营场所、7032 运动和娱乐露营、4733 大型旅游景点、7998 动物园、水族馆、7996 游乐园、马戏团、嘉年华、7991 展览和艺术场馆、旅行社和旅游服务-4722),且该主体须签约了支付宝指定的新当面资金授权、支付宝当面付,快捷手机WAP支付产品服务。前述商家发生的交易在符合本方案规则的基础上纳入本协作费方案的交易统计范围。
(4)有效交易:本方案项下特指用户在景区行业商家通过支付宝小程序通码物料线下扫码购票产生的交易,以下为无效交易:a、全额退款交易;b、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c、支付宝重点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关于支付宝重点客户,服务商可登录开放平台-服务商中心-协作费管理-返佣商户查询功能下查询);d、主协议终止,或商家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e、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商家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商家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f、如商家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生的交易; g、公益行业产生的交易。
(5)通码物料:通过支付宝官方线上平台生成,或通过支付宝工作人员下发的指定二维码制作的物料。
3.奖励对象:
支付宝服务商,指为商家上线景区支付宝小程序扫码购票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本业务协作协议的合作单位。
服务商在有效期内为商家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方案约定,即可获得本方案约定的业务协作费。
4. 业务协作奖励规则:
奖励类型 |
业务协作费标准 |
统计标准 |
景区小程序扫码购票服务业务协作费(服务商) |
1.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费=服务商开发运营的景区小程序通过支付宝支付产品发生的小程序购票有效交易笔数×1元×系数 2.本协作费方案有效期的每个自然月内,服务商就单商家(景区)获得的月封顶协作费为20000元。 |
1.仅统计本方案项下商家通过【新当面资金授权、支付宝当面付,快捷手机WAP支付】支付产品发生的有效交易,且交易订单中包含服务商传参。 2.交易订单需通过支付宝小程序完成支付。交易订单须同时满足第6条交易订单计算范围基础规则。 |
5. 系数:
就单个景区商家,其名下的小程序月日均有效购票交易笔数≥100笔,系数为2;40≤月日均有效交易购票笔数<100笔,系数为1.5;月日均有效购票交易笔数<40笔,系数为1。本方案项下,单个景区商家仅统计一个其名下的景区小程序。
6. 奖励周期:
景区接入小程序后,用户通过线下支付宝通码物料扫码购票产生首笔支付宝购票有效交易当月及次月(含)起连续4个自然月。其中,如首笔有效交易日期早于2021年1月1日的,考核期固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奖励周期不以本政策有效期为限,最长考核期到2022年4月30日。
例1:某景区首笔有效交易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则考核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
例2:某景区首笔有效交易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则考核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5月31日。
系数:支付宝将基于市场运营情况、用户支付情况,对系数做出不定期的适当调整(例如每月进行调整),并可以通过支付宝的电子邮箱ISVAdmin@service.alipay.com向服务商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方式、支付宝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公告或消息通知、服务商中心消息通知等渠道进行告知。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系数的动态调整可能对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奖励收益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系数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
本方案项下的购票交易笔数,指用户通过服务商开发/运营的小程序订购门票且完成支付的交易笔数。
7. 参与方式:
服务商签约景区小程序扫码购票服务商协作费销售方案。
8. 交易订单计算范围基础规则
8.1 仅针对成功交易的支付宝订单,全额退款及部分退款交易的已退款部分交易无效;
8.2当月被支付宝独立风控策略限制交易或注销的商家所产生的交易,不计入当月奖励;
8.3 服务商或商家存在刷单、套现等虚假违规类交易,支付宝有严格的事中监控机制,若被认定为可疑交易或非法交易的,不计入当月奖励,并且支付宝将采用处罚手段,处罚规则以本协议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或支付宝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网站公示的为准;
8.4 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的业务协作协议终止或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不计入奖励范围;
8.5 如发现服务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支付宝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8.6 用户通过支付宝扫码通码物料并在支付宝景区小程序内完成的购票交易;
8.7 单笔交易的有效交易金额须大于或等于2元。
9.结算方式
9.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9.2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7.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9.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9.4 有关结算和开票方式的未尽事宜,详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f )和《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e)
10.其他说明
10.1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10.2商家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10.3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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