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教育缴费功能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为K12学校提供的“支付宝APP-教育公益-中小学”应用。K12学校开通该功能后,学生家长方面可移动缴纳学校教育相关费用。对接支付宝教育缴费功能需要K12学校投入一定的软硬件技术及配套资源,需要服务商提供支付软硬件系统的对接与维护服务。 故,为了支持K12校园行业的服务商帮助更多学校上线支付宝教育缴费功能并持续提供优质的软硬件及配套服务,针对客户和支付宝签约支付宝服务合同产生的有效交易,特制定本协作激励方案。
基于支付宝K12行业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支付软硬件系统的对接与维护服务,以便客户通过支付宝服务完成收款交易,其应获得的协作费激励方案为业务协作费,具体如下:
本方案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若服务商K12学校持续提供优质服务,符合签署的主协议的相关约定,可获得相应的基础政策协作激励金和增量用户激励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A,基础政策协作激励金,限民办学校
1.基础政策协作激励金=结算依据金额×业务协作费费率
2.结算依据金额=有效交易实付金额-有效交易退款实付金额
3.业务协作费费率= 0.29%
4.客户费率=0.3%
B,增量用户激励金,限公办学校,且2020.1.1后接入支付宝教育缴费
增量用户激励金= 缴费增量用户数×1.5元/人
1.单个学校名下的增量用户数=本月与学校完成教育缴费的支付宝有效支付实名的用户数-过去6个月(不含当月)与学校完成教育缴费的支付宝有效支付实名的用户数峰值
同一身份证号、同一支付宝账号、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设备终端,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视为同一实名用户。
注意:
(1)同一实名用户当月发生多次交易仅计算一次,学校类型包含幼儿园和中小学。
(2)如服务学校的服务商变更,不影响已与学校完成教育缴费的用户数统计。
1.服务商,是指为客户上线、使用支付宝教育缴费功能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本激励方案对应《业务协作协议》的合作单位。
2.客户,是指教育部认定的公办与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经营类目与MCC对应为 8351儿童保育服务(公办学前教育);8211,中小学校(公办);
民办学校,经营类目与MCC对应为 8352 儿童保育服务(民办学前教育);8212,中小学校(民办);
2.协作激励金:是指为激励服务商为K12学校提供优质服务,经支付宝考核后向服务商支付的相关费用,或统称“业务协作费”,包含上述基础政策协作激励金和中小学增量用户激励金。
3.计入本公告约定的交易及交易笔数均需符合有效交易定义。有效交易是指符合协议及公告约定用户使用支付宝教育缴费功能实际产生的交易;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均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部分退款交易的已退款部分交易;
(2)交易来源不属于“支付宝APP-教育公益-中小学”的交易;
(3)风险交易,包括且不限于作弊、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风险交易做出判定);
(4)交易产品不属于”快捷手机wap支付“产品;
(5)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服务商等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6)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7)非实付交易,即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的交易。
4.关于支付宝教育缴费功能,因该功能(或称产品)会不时更新迭代,功能或产品的名称或定义均可能发生变更,具体功能或产品的版本及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1.服务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
(1)客户已开通支付宝教育缴费功能且属于相应行业类目并具有教育部批准的相应资质;
(2)客户使用支付宝教育缴费功能发生的交易,客户系统向支付宝传输的参数必须正确带入服务商的PID,服务商PID以服务商签署主协议的支付宝账户为准;
(3)客户在协作方案各自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4)如果存在客户向支付宝后结算支付软件服务费(即不是随交易实时结算)的情况,则支付宝将在收到客户软件服务费后,再向服务商结算业务协作费。
2.针对同一个客户所产生的同一笔有效交易,服务商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3.支付宝可设定服务商提供软硬件服务的具体效果或提升目标,如服务商未达到效果或未完成目标,则支付宝可延迟结算业务协作费或扣除部分业务协作费;若服务商持续无法达成,则支付宝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
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2.若服务商连续4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1.本激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激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激励方案公告为准。
2.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3.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约定。
4.支付宝可根据主协议约定对本激励方案进行调整,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https://opendocs.alipay.com/open/10565予以公布。服务商如对本激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您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支付宝将竭诚为您服务。
5.本方案发布后,支付宝K12行业校园缴费服务商协作费激励方案公告 (2020年各版本)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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