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2022年07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2.【参与主体】指为商家提供数字化转型营销能力且与支付宝签订业务协作协议的服务商,其中服务商入驻平台(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需要满足≥90天、服务商公司主体注册时间≥1年。
3.【合作方式】在营销活动中,经商家授权后,服务商可为商家提供制券、发券服务、为商家开通数字化转型(DT)政策。该类服务商既可以为支付服务商,也可以为营销公司等企业主体 ,但服务商与商家不得有关联关系。服务商自签约之日起,享受符合政策条件的奖励金额。
以如下【规则具体说明】约定为准
以如下【规则具体说明】约定为准
5.1 支付券激励类型
5.1.1激励方案
(1)针对符合标准的商家,如服务商配置了符合本政策要求的支付券,则相应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激励按照配置并核销的有效订单中单张券券优惠金额的15%,结合如下5.1.2款以及5.7款约定的限制封顶规则进行计算;但如该支付券为零售行业(行业类型参见附件二)的减收券,则相应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激励按照配置并核销的有效订单中单张券券优惠金额的10%,结合如下5.1.2款以及5.7款约定的限制封顶规则进行计算;
(2)针对以上第(1)款约定的支付券激励,如核销渠道为小程序,为更好激励商家和服务商小程序渠道交易,则该笔交易按照一定系数进行计算,即小程序渠道核销激励金额=单张券优惠金额*核销激励比例*系数(初始系数为1.5,本政策有效期内,此激励系数可能发生一定调整,如需调整的,支付宝将事前向服务商予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告、push或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通知,服务商在接到通知后未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进行协作作业的,则在调整日后双方按照新的系数进行计算);
5.1.2 激励条件及限制封顶规则
(1)经过支付宝审核并签署本政策和协议的服务商,在本政策范围内服务和核销的商户需为直连商户或传参的M4以上间联商户,不符合此标准的商户,服务商不可获得相应业务协作激励。
“M4级别参数”要求以如下页面规定为准:
https://alipay.open.taobao.com/docs/doc.htm?docType=1&articleId=106509
(2)服务商作业的商户清单,应符合相应行业(MCC)类型(参见附件二);
(3)服务商配置和核销的优惠券单张优惠券优惠金额应当≥1元,交易订单中用户实际支付金额应当≥1元。
(4)服务商配置和核销的小程序应为合格小程序,且支付宝小程序核销单张券奖励上限为3元,非支付宝小程序核销单张券激励上限为2元。
(5)同一用户(CID)单日在同一商家使用和核销券激励张数以至多4张有效交易支付券为限,超出部分和无效交易均不在激励范围内。
(6)为更好激励服务商提升服务,本政策项下业务激励根据服务商代运营服务的商户规模和能力的不同,按照是否为支付宝优质商户进行区分进行如下安排;为免疑义,支付宝优质商户的具体商户清单,以支付宝另行向服务商提供和确认的书面信息为准,服务商可联系相应支付宝工作人员沟通和获取。
A、当服务商代运营商户为支付宝优质商户,则服务商自该单商户通过配置和核销支付券每月可获得的激励金额上限按照人民币12万元与服务商作业后的该商户有效交易的TPV的2%计算金额二者孰低者计算,即如按照服务商作业后的该商户有效交易的TPV的2%不足12万元时,则按照该计算金额进行计算,如高于12万元时,则服务商自该商户通过配置和核销支付券可获得的激励为人民币12万元。其中,非扫码领券和非搜索领券的支付券激励总和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B、当服务商代运营商户为非支付宝优质商户,则服务商自该单商户通过配置和核销支付券每月可获得的激励金额上限按照人民币2万元与服务商作业后的该商户有效交易的TPV的2%计算金额二者孰低者计算,即如按照服务商作业后的该商户有效交易的TPV的2%不足2万元时,则按照该计算金额进行计算,如高于2万元时,则服务商自该商户通过配置和核销支付券可获得的激励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非扫码领券和非搜索领券的支付券激励总和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7)制券服务商和核销商户不得为同一账户或同一主体或关联方(含商户/服务商);制券方和券的出资方不得为同一账户或同一主体或关联方(含商户/服务商)。
(8)服务商配置和核销的优惠券如为支付宝出资券、支付宝混资券或商户使用支付宝运营积分配置的优惠券的,不在激励范围内。
(9)服务商与服务商之间、服务商与商户之间、商户与商户之间若有控股关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其他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关联关系的,均认定为同一服务商或商户,均不在本政策激励范围内。
5.2 商家券激励类型
5.2.1激励方案
商家券按照符合本政策领券标准及核销标准的用户在使用服务商配置的商家券有效交易订单中,以用户实际支付的金额,结合如下5.2.2款和5.7款约定封顶规则,依据如下标准进行计算:
(1)非小程序核销(A):
依据单笔有效交易订单用户实际支付订单金额(N,单位:人民币元)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计算激励金额:
a)当N≤5时,则针对该笔订单服务商不获得激励;
b)当5<N≤20时,则针对该笔订单服务商获得激励为每张券0.3元;
c)当20<N≤100时,则针对该笔订单服务商获得激励为每张券0.8元;
d)当N>100时,则针对该笔订单服务商获得激励为每张券1.5元;
小程序核销(B):针对小程序核销的商家券,依照以上“(1)非小程序核销”约定中激励标准,乘以奖励系数进行计算。即:B=A*奖励系数(当前为1.5,本政策有效期内,此激励系数可能发生一定调整,如需调整的,支付宝将事前向服务商予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告、push或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通知,服务商在接到通知后未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进行协作作业的,则在调整日后双方按照新的系数进行计算)。
5.2.2激励条件及限制封顶规则
(1)经过支付宝审核并签署本政策和协议的服务商,在本政策范围内服务和核销的商户需为直连商户或传参的M4以上间联商户,不符合此标准的商户,服务商不可获得相应业务协作激励。
“M4级别参数”要求以如下页面规定为准:
https://alipay.open.taobao.com/docs/doc.htm?docType=1&articleId=106509
(2)服务商作业的商户清单,应符合相应行业(MCC)类型,并为支付宝优质商户,具体商户清单,以支付宝另行书面提供信息为准,可联系对应的支付宝工作人员获取。
(3)服务商配置和核销的优惠券单张优惠券优惠金额应当≥1元。
(4)服务商配置和核销的小程序应为合格小程序。
(5)同一用户(CID)单日在同一商家内使用和核销券激励张数以至多4张有效交易支付券为限,超出部分和无效交易均不在激励范围内计算。
(6)服务商自单商户通过配置和核销商家券每月可获得的激励金额上限按照人民币6万元与服务商作业后的该商户有效交易的TPV的2%计算金额二者孰低者计算,即如按照服务商作业后的该商户有效交易的TPV的2%不足6万元时,则按照该计算金额进行计算,如高于6万元时,则服务商自该商户通过配置和核销商家券可获得的激励为人民币6万元。其中,非扫码领券和非搜索领券的商家券激励总和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7)制券服务商和核销商户不得为同一账户或同一主体或关联方(含商户/服务商),制券服务商和券的出资方不得为同一账户或同一主体或关联方(含商户/服务商)。
(8)服务商配置和核销商家券,需满足支付宝提供的关于领券和核销的标准,其中:
A、领券标准:券的领取必须通过私域营销插件(https://opendocs.alipay.com/pre-open/02iycm)或通过提前导入券码并报名投放于支付宝平台活动发放的券。导入券码指制券通过该接口(https://opendocs.alipay.com/pre-open/0290rn)创建且参数code_mode= MERCHANT_UPLOAD;支付宝平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消费券会场、支付成功页、支付宝首页等公域发券场景。
B、商家券核销标准:
(i)普通商家券核销标准:
除团购券外,其他类型商家券均属于普通商家券,核销标准为:订单关联方式由支付宝进行匹配,支付宝系统会根据用户在商家券核销时间前2分钟或核销后2分钟在指定商户的支付宝订单交易行为进行关联匹配。核销时间以调取支付宝核销接口时间为准,交易订单以核销接口中回传支付宝订单为准。领券用户和交易用户需为同一支付宝账户。
(ii)团购券核销标准:订单关联方式由支付宝进行匹配,支付宝系统会根据用户商家券核销记录,匹配在支付宝购买该团购券的交易激励,交易订单以核销接口中回传支付宝订单为准。领券用户和交易用户需为同一支付宝账户。
(9)服务商与服务商之间、服务商与商户之间、商户与商户之间若有控股关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其他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关联关系的,均认定为同一服务商或商户,均不在本政策激励范围内。
5.3有效交易和无效交易规定及范围
“有效交易”:本政策下的有效交易特指:用户使用支付宝完成的当面付或当面资金预授权交易符合如下标准后,剔除无效交易后的订单即为有效交易:1)在用户使用支付券时,单张支付券的优惠金额≥1元,且用户的单笔订单交易实际支付金额≥1元;2)在用户使用商家券时,每张商家券核销时所关联的支付宝订单的交易通过支付宝实际支付的金额≥5元,且每张券单张商家券的优惠金额≥1元。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一致并同意,以下为无效交易,不列入有效交易订单计算范围:
(1)退款交易;
(2)违法及作弊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作弊、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短时高频交易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此类交易做出判断;
(3)服务商自身或者服务商员工作为用户所产生的交易;
(4)商户或商户员工作为用户自身产生的交易;
(5)虚假用户产生的交易;
(6)如相应行业激励要求到店交易的,用户产生的非同城的交易(即用户交易地点与用户签约地点不在同一个城市,该城市指行政区域里省市的市级区域)。
(7)不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交易,包括:1)非实付交易,即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的交易;2)订单交易金额、实付金额、优惠券面额及优惠金额不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交易;3)虚高商品价格,偏离市场价,设置大额优惠券恶意获取代运营制券核销奖励的交易;4)通过支付宝或其关联公司奖励服务商的运营积分、营销费用配置的优惠券核销的交易;5)通过技术或人为引导等方式将一笔支付交易拆分成多笔交易;以及6)用户退款订单(其中部分退款的,如退款后的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不满足本政策订单金额要求,则该订单亦不符合本政策要求)等;
(8)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9)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10)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11)公益行业客户产生的交易不纳入有效交易。
(12)如客户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的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13)特别提示:电商类、电商平台类、游戏类、社交类、直播类等其他线上业态或非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优惠券核销不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14)其他支付宝认为的违法违约交易或无效交易。
5.4 如果服务商传输信息造假即被判定为无效核销,具体判定标准由支付宝风控判定。
5.5【重复交易】针对同一个客户所产生的同一笔有效交易,每个服务商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5.6【账单周期】本政策按月结算。我们将于政策签约并运行后的出账月25日,向商家提供上个自然月的结算账单并发起结算流程,遇法定节假日则推迟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七日。
5.7【激励封顶】本激励方案中,签约账号维度为MID。本激励方案中,单服务商(MID)配券核券每月激励金额上限150万元。服务商配置的支付券和商家券共享150万元激励金额上限,如支付券和商家券金额超过150万元,则优先激励商家券金额。如不同服务商为关联服务商,不管其关联关系为何种形式,一旦被支付宝发现和识别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主动报备、他人举报或支付宝发现),则其自始共享每月150万元上限。
5.8【禁止他用】服务商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任何方式,将支付宝的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客户,供其用于除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客户网站或客户 APP),否则支付宝有权中止或终止主协议,并不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
协作费名称
激励行为
激励方案
激励有效期
数字化转型(DT)4.0-商户支付券服务商业务协作激励
为符合标准的商家配置合格优惠券、代运营并提升小程序核销比例等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数字化转型(DT)4.0-商户商家券服务商业务协作激励
为符合标准的商家配置合格优惠券、代运营并提升小程序核销比例等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Copyright © 2024, Fujian Kuxi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建酷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闽ICP备14006726号-2
创业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