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方案介绍
1、服务商在本方案有效期内为客户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方案约定,即可获得本方案约定的业务协作费。
2、业务协作费标准:
服务商拓展的,参加直连新蓝海行动,同时配置和绑定IOT设备的餐饮客户,当月通过支付宝指定的IOT设备(设备类型详见附件)发生的有效交易实付金额×0.15% ×系数(系数暂定为1)
服务商合作的每个客户处发生的业务协作费独立统计,并累计计算。
本方案项下的业务协作费可与当面付产品基础业务协作费叠加统计。
3、前述IOT设备不包含支付宝赠送或通过免除设备使用费的形式提供给服务商和商家的设备。
4、前述设备ID须绑定商家支付宝账号及商家门店POI,设备数据和相关报表同步给支付宝或其关联公司。
服务商须关注前述绑定流程功能的上线时间,功能上线前,服务商无须完成绑定流程;功能上线后次月,服务商须录入完整的设备绑定数据才可获得本方案项下的业务协作费。具体要求及操作指引另行公告或通知。
5、奖励方案有效期:2020年11月1日起,政策截止时间将提前30天进行公布。
二、业务协作费方案须知
1、服务商,是指为餐饮行业客户提供支付宝当面付的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本协议的合作单位,须为客户报名支付宝餐饮商家新蓝海行动。
2、系数:支付宝将基于市场运营情况、用户支付情况,对系数做出不定期的适当调整(例如每月进行调整),并可以通过支付宝的电子邮箱ISVAdmin@service.alipay.com向服务商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方式、支付宝开放平台公告或消息通知、服务商中心消息通知等渠道进行告知。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系数的动态调整可能对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奖励收益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系数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
3、计入本公告约定的交易金额均需来自有效交易,有效交易是指用户使用本服务项下当面付功能实际产生的交易;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均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部分退款交易的已退款部分交易;
(2)风险交易,包括且不限于作弊、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含支付宝有权单方对风险交易做出判定);
(3)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服务商等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4)本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5)非实付交易,即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的交易;
(6)服务商运营的单个客户贷记渠道(不含花呗)交易超过80%的,当月该客户产生的所有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
(7)非通过本公告及附件指定的IOT设备发生的交易;
(8)交易时使用的设备未按照支付宝要求绑定商家支付宝账号和商家门店地理位置信息。
4、关于支付宝当面付产品,因该功能(或称产品)会不时更新迭代,功能或产品的名称或定义均可能发生变更,具体功能或产品的版本及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三、特别约定
1、服务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
(1)客户已开通支付宝当面付功能、签约当面付产品且餐饮行业商家须属于相应行业类目(即5812餐厅、订餐服务、5814快餐店、5815咖啡厅/茶馆、5462面包糕点、5811宴会提供商、5499其他食品零售、5451乳制品/冷饮、5423水果店、5441糖果及坚果商店),且前述客户签约的当面付产品服务费率为0.2%。
(2)客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功能发生的交易,客户系统向支付宝传输的参数必须正确带入服务商的PID,服务商PID以服务商签署本协议的支付宝账户为准。
(3)客户在协作方案各自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4)如果存在客户向支付宝后结算支付软件服务费(即不是随交易实时结算)的情况,则支付宝将在收到客户软件服务费后,再向服务商结算业务协作费。
(5)服务商按本方案向支付宝推荐的餐饮商家符合支付宝有效商家的标准并经支付宝审核通过。 服务商推荐的餐饮商家符合本公告列示的“有效商家”条件。同时,服务商应向支付宝提供和反馈真实、完整、准确的有效商家PID号码信息、商家名称及其简称,以及有关商家的证照资料,包括商家门头照片、收银台照片(服务商须清晰拍摄“推荐使用支付宝”等标识的支付宝蓝色基础物料及天天抽奖物料,可拍摄花呗分期物料及其他支付宝指定的物料)、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照片、店内环境照片等,并确保上述资料信息不存在重复、错误、虚假、伪造等情况。 奖励方案有效期间,服务商按上述要求向支付宝推荐有效商家,支付宝对推荐商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符合本方案其他条件的,服务商可获得业务协作费用。
(6)本方案其他条款中的所涉要求。
2、服务商认可并接受:
( 1)本奖励方案仅限于通过支付宝当面付产品完成的餐饮行业内的有效交易;
(2)支付宝对本方案项下的客户交易进行独立风险监控并独立出具判定结果;
(3)根据《口碑系统服务商基础业务协作费结算规范》 已享受奖励的交易不计入本奖励方案有效交易;
(4)支付宝对无效交易及服务商作弊行为设置处罚规则,包括且不限于撤销业务协作费、降低业务协作费、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业务协作费、要求承担罚金或违约金、单方终止合作等。作弊行为的处罚规则以本协议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或支付宝开放平台网站公示的为准。
3、本方案失效不影响业务协作协议的效力,服务商仍应继续保障业务协作的服务质量。
四、结算方式
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现金奖励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2、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五、其他说明
1、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2、客户数量、交易笔数、有效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3、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约定。
4、支付宝可根据主协议和附件约定对本奖励方案进行调整,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费率的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费率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您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支付宝将竭诚为您服务。
附件1:指定IOT设备清单
设备类型 |
设备型号 |
蜻蜓系列设备 |
支付宝盒F1 支付宝盒F4 商米蜻蜓 蚂里奥蜻蜓T1A 华勤蜻蜓F4H 禾苗F4A小底座 蜻蜓F4-PLUS F1青春版 恒科蜻蜓V1 天波蜻蜓C4 鼎智蜻蜓T2 支付宝盒F4A 商米_蜻蜓(银联版) |
台式收银机/自助收银机
|
客如云_OnPosMini2_台式收银机 客如云_红云2W_台式收银机 客如云_红云2F_刷脸台式机_邀约版 商米_D2_刷脸台式机_邀约版 天波_TPS680_刷脸台式机_邀约版 英泰_Anypos80_刷脸台式机_邀约版 海信_HK316_刷脸台式机_邀约版 |
反扫盒子 |
支付宝盒如意AMX生态版 |
其它设备 |
商米FT1 mini泛行业设备 商米FT1 mini团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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