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参与主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和为加油行业商家(以下简称“客户”)提供收银系统对接及软硬件服务的支付宝服务商。
3.【合作方式】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业务协议
4.【激励规则】
协作费名称
激励行为
激励方案
业务协作费-行业政策-加油当面付返佣激励政策
收款交易
(1)业务协作费=业务协作费费率*结算依据金额。
(2)业务协作费费率: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基础线下当面付业务协作费费率 = 约定费率 — 基准费率(如约定费率减去基准费率小于等于【0】% 的,则业务协作费费率按照【0.02】% 计算,单笔有效交易实付金额封顶120元);支付宝小程序内当面付业务协作费费率 = 约定费率 — 基准费率(如约定费率减去基准费率小于等于【0】% 的,则业务协作费费率按照【0.05】% 计算,单笔有效交易实付金额封顶500元)
(3)结算依据金额=有效交易实付金额
(4)约定费率指客户与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支付宝实际执行的软件服务费费率,以较低者为准;基准费率为0.2%;约定费率指导价为交易流量的0.6%。
5.【规则说明】
5.1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具体条件如下:
(1)服务商须按照主协议要求持续为客户提供软硬件系统对接等相关技术开发、运维服务。
(2)客户已签约经支付宝确认的【支付宝当面付1.0 和支付宝当面付2.0】产品且客户属于支付宝确认的行业类目,即【石油及石油产品(批发商)-5172,加油卡、加油服务-5542,加油站、服务站-5541,油品燃料经销-5983】。客户就前述产品与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服务合同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持续生效。
(3)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 有效交易 ” 的定义。
(4)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5)客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功能发生的交易,客户系统向支付宝传输的交易参数( sys_service_provide_id )应正确带入服务商的 PID ,且带入的服务商 PID须与服务商签署本协议的支付宝账户一致。
如一笔当面付交易没有交易参数,则须检查该笔交易中的门店信息(如 ShopID 等),若该门店有提供运营服务的服务商,则该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给为该门店提供运营服务的服务商。
5.2服务商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任何方式,将支付宝的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客户,供其用于除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客户网站或客户 APP ),否则支付宝有权中止或终止主协议,并不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
5.3服务商认可并接受:
1)本奖励方案仅限于面向基于客户使用当面付产品项下的有效支付交易;
2)支付宝对本方案项下的客户交易进行独立风险监控并独立出具判定结果;
3)支付宝对无效交易及服务商作弊行为设置处罚规则,包括且不限于撤销业务协作费、降低业务协作费、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业务协作费、要求承担罚金或违约金、单方终止合作等。作弊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判定及处罚规则以本协议或《服务商管理制度》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或支付宝开放平台网站公示的为准。
5.4 本方案项下,就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交易,服务商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6.【签约路径】服务商需登录服务商平台业务中心页面签约。
7.【结算方式】
7.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7.2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7.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协议约定执行。
7.4其他未尽结算和开票方式,详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和《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
8.【风险提示】
8.1本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方案公告为准。
8.2服务商不得向客户宣传低于本公告中约定费率市场指导价,支付宝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8.3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8.4服务商需遵守《服务商管理制度》。为维护平台良性互动、健康有序发展,如服务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支付宝有权根据上述制度作出处罚,并在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8.5支付宝可根据《业务协作协议》约定对本方案进行调整,通过编号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公告内容的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费率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您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支付宝将竭诚为您服务。
9.【定义】
9.1支付宝当面付(包含支付宝当面付1.0 、支付宝当面付2.0和支付宝当面付快捷版) 。因产品更新迭代,产品定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产品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告(如有)为准。
9.2有效交易 : 主协议及本公告中所指的 “ 有效交易 ” ,均指用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实际支付的金额;以下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
(2)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
(3)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4)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5)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6)服务商签约成为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或服务商成为客户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7)如服务商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详见https://opendocs.alipay.com/p/rules )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服务商名下的全部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8)公益行业客户产生的交易不纳入有效交易。
(9)用户实付金额等于0元。
(10)若同一服务商已签约支付宝当面付其他激励协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快消直通车政策等),且其他签约激励协作费政策在有效期内,并与本加油行业当面付激励方案互斥的,则该服务商名下产生的交易不纳入有效交易,在其他已签约政策中计算。
9.3同一客户:同一支付宝账号、手机号、身份证、手机终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客户。
10.【附件】
行业列表:
5172 石油及石油产品(批发商)
5542 加油卡、加油服务
5541 加油站、服务站
5983 油品燃料经销
Copyright © 2024, Fujian Kuxi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建酷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闽ICP备14006726号-2
创业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