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方案有效期:
2020年11月7日-2021年3月31日
2. 定义:
(1)门店码:【是支付宝为助力商家数字化经营,提升门店客流,向广大商家提供的全方位数字化的经营工具】
(2)支付宝:本方案项下特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商家:通过服务商提供的软硬件对接技术服务,使用支付宝门店码服务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须开通支付宝指定的【门店码】产品服务。前述商家纳入本奖励方案的交易统计范围。
(4)有效交易:指用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实际支付的交易,以下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
2)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
3)支付宝重点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关于支付宝重点客户,服务商可登录服务商平台(p.alipay.com)查询)。
4)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5)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6)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7)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8)如客户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的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9)公益行业客户产生的交易不纳入有效交易。
10)实付金额3元以下的交易。
3 奖励对象:
支付宝服务商,指为商家提供门店码铺设与代运营服务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商业支付门店码业务协作协议的合作单位。
服务商在有效期内为商家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方案约定,即可获得本方案约定的业务协作费。
4 业务协作奖励规则:
奖励1 |
门店码铺设奖励 |
业务协作费标准 |
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费=有效门店码铺设数量*30元*活动系数(根据不同商户类型系数如下)*城市系数(当前为1) 商户类型为当面付直连、间连M4:活动系数:0.5 商户类型为间连M1、M2、M3:活动系数:1.66 |
统计标准 |
1、服务商铺设支付宝营销码指定物料,并在店铺实地进行门店与物料绑定操作 2、有效商家编号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 商家的商家编号(门店ID)须通过服务商与营销码物料完成有效绑定,且服务商须至商家门店打开定位完成绑定; b. 物料被用户首次有效扫码后30天内(即“考核期”),通过支付宝APP扫码物料的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大于或等于5人; c. 同一个商家支付宝账户奖励封顶1000元 3、如同一用户单日扫物料次数超过5次,当日该用户所有扫码记录均视为无效; 4、如果同一商家分别被多个服务商先后数次与物料进行绑定,则本方案项下的业务协作费仅发放至首个完成有效绑定操作的服务商,结算时的适用系数为物料与商家绑定后首次发生用户有效扫码操作时的系数 5、单个商家编号仅可被统计一次,单个服务商在活动期间内的业务协作费总额封顶人民币300万元/月。 6、支付宝风控判定的风险交易不予激励;支付宝判定的风险人群不予激励;支付宝判定的风险商户不予激励;已清退服务商不予以激励;虚假扫码不予激励;贴码作业虚假不予以激励; 7、物料铺设必须为有效物料铺设,方可享受政策激励;有效物料铺设是指按照支付宝铺设规范标准,在线下用户门店内进行物料铺设,并张贴在支持支付宝支付的二维码旁边,一起拍照上传至作业平台,经过审核为合格铺设;审核分为平台系统审核,实地抽查,以及最终的奖励计算校验三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在线下实体门店张贴物料,必须征得商家同意且不得和商家产生纠纷。且物料需持续保持张贴状态,支付宝会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检,如果抽检无物料或者铺设不规范都属于无效作业; (2)对于无效作业,在不享受所有奖励的情况下,根据线下服务商管理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所有奖励费用,收回作业权限,停止所有业务合作,清退等;具体以实际线下要求和服务商管理为准; (3)拍摄商家门头,如果是摊贩类商家需要拍摄商家经营内容 (4)符合享受奖励的商家以最终结算结果为准; 8、针对系统对接作业服务商,支付宝将每月通过巡检检查结果对服务商进行阶梯返佣,抽样巡检,巡检门店不低于200家。 抽样巡检有效铺设门店率>=85%, 支付当月100%返佣 抽样巡检有效铺设门店率<85%, 按照巡检有效百分比%*当月返佣金额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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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2 |
门店码平台活动代配券奖励 |
业务协作费标准 |
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费=有效商户数量*20元*活动系数(当前为1)*城市系数(当前为1) |
统计标准 |
1、有效商户数量的概念: 1)维度:商家支付宝账户维度计数 2)对于券的要求: a)券的配置需要是服务商来完成;出资金额由商户出资 b)报名参加平台活动,商户需要配置直领券,符合平台出资活动对于券的力度、数量、有效期的要求(不包括商家联盟券) c)绑定之日起30天内,有5个及以上不同客户在该门店完成有效交易 4、单个商家编号(商户维度)仅可被统计一次,单个服务商在活动期间内的业务协作费总额封顶人民币300万元/月。 5、支付宝风控判定的风险交易不予激励;支付宝判定的风险人群不予激励;支付宝判定的风险商户不予激励;已清退服务商不予以激励;贴码作业虚假不予以激励; 6、服务商需确保准确、真实、完整向商家介绍配券活动,确保商家知晓并同意参与活动,不得和商户产生纠纷。如支付宝收到商家投诉或支付宝通过实地走访、客户电话回访记录等形式发现服务商违规作业、商户不知情参与活动的或对服务商产生投诉的,支付宝有权对所对应交易不予激励,同时每发现一例,可按协议及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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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新开当面付商家,门店码开通成功之日起30日内当面付累计有效交易笔数小于30笔,不享受激励
新开的概念:门店码开通成功前5日内开通当面付(含当日)
举例:门店码开通时间为11.5日,如果当面付开通时间为11.1-11.5日,此商户算作新开
5. 参与方式:
服务商签约商业支付门店码业务协作费销售方案。
6 交易订单计算范围基础规则
6.1 商家通过服务商完成门店码铺设并代报名平台活动计入本方案;
6.2 仅签约支付宝当面付或当面资金授权商户计入本奖励方案
6.3 仅针对成功交易的支付宝订单,全额退款及部分退款交易的已退款部分交易无效;
6.4当月被支付宝独立风控策略限制交易或注销的商家所产生的交易,不计入当月奖励;
6.5 服务商或商家存在刷单、套现等虚假违规类交易,支付宝有严格的事中监控机制,若被认定为可疑交易或非法交易的,不计入当月奖励,并且支付宝将采用处罚手段,处罚规则以本协议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或支付宝开放平台网站公示的为准;
6.6 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的业务协作协议终止或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6.7 如发现服务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支付宝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7.结算方式
7.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7.2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7.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7.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8.其他说明
8.1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8.2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8.3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约定。
8.4支付宝可根据主协议约定对本奖励方案进行调整,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费率的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费率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您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支付宝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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