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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窗口点位物料铺设激励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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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医院窗口点位物料铺设激励方案公告 (2021年01版)

支付宝医院行业服务商协作费奖励方案公告 (2021年01版)

一、总则

1、本公告作为服务商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2、本公告中约定的政策有效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基于服务商按照支付宝的规范要求铺设医院窗口点位物料并满足相关有效条件,服务商可获得支付宝支付的业务协作费。

二、协作背景说明 

1、支付宝医疗支付服务是支付宝与医疗保障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医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合作,支持参保人通过支付宝客户端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参保人在医院场景完成医保支付功能。

 

三、术语与定义

1、服务商:是指按照支付宝的作业规范要求,提供能在医院线下窗口点位铺设宣传贴纸物料的服务商,并与支付宝签署本协议的合作单位。

2、医保机构/医疗机构,上下文或称客户,特指医疗保障相关单位或医院等医疗机构。

3、协作奖励金:是指为奖励服务商为医保机构或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医院线下窗口点位铺设贴纸宣传物料,并经支付宝审核后向服务商支付的相关费用,或统称“业务协作费”。

四、业务协作方案

1、方案有效期内,服务商为客户提供在线下医院窗口点位物料铺设(简称“特定物料”)及配套服务,服务商每完成一家有效医院铺设且铺设符合验收要求的,可根据医院等级系数及医院所在城市分级对应城市系数标准获得一次协作奖励金。同一家医院服务商仅可获得一次协作奖励金。

2、医院等级类型:针对三级、二级医院,医院等级以国家卫健委官网查询入口等级为准。

3、有效医院定义:

(1)方案有效期内,特定物料历史首次铺设医院。

(2)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均为无效医院,不纳入协作奖励金计算,不向服务商发放协作奖励金:

1)   已铺设特定物料的医院;

2)   针对该医院,已经向服务商发放过奖励。

3、验收要求:验收要求为照片拍摄,物料留存自铺设后至少3个月,要求如下:

(1)物料点位要求: 窗口必选, 其他点位辅助 (2)照片数量要求: 1张门头照(能识别医院名称)+2个窗口(二级医院)/5个窗口(三级医院)的铺设照+其他至少1个点位的1张铺设照片 (3)铺设张贴要求: 所有窗口物料需要张贴在窗口显著位置, 用户可识别, 例如窗口玻璃处

(4)拍摄要求: 所有照片需要清晰可识别, 门头照清晰可识别医院名称, 铺设照片的每个点位均需要提供1个可识别二维码的照片, 1个远景(可识别窗口等点位环境)

4、结算公式说明

(1)服务商在有效医院内铺设完成特定物料满足验收要求的,经支付宝审核向该服务商支付50%协作奖励金:协作奖励金=【有效医院数】×医院等级系数×城市系数×50%。

(2)服务商在有效医院内铺设完成特定物料满足验收要求之日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特定物料扫码UV数均大于等于15个用户数的,经支付宝审核再向该服务商支付50%协作奖励金:协作奖励金=【有效医院数】×医院等级系数×城市系数×50%。

(3)医院等级系数为如下:

1)三级医院为人民币1万元/家;

2)二级医院为人民币0.5万元/家。

(4)城市分级参考本政策内容第八条。城市分级分档及对应系数如下:

1)1、1.5线城市为第一档,对应城市系数为1;

2)2线城市为第二档,对应城市系数为0.9;

3)3、4、5线城市为第三档,对应城市系数为0.8。

(5)举例:

(a)截至2021年1月31日24:00某服务商铺设有效医院数为3家且铺设满足验收

条件的,3家医院均位于2线城市,其中1家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则该服务商可获得

的协作奖励金=1×1万元/家×0.9×50%+2×0.5万元/家×0.9×50%=0.9万元;

截至2021年4月30日24:00该服务商在有效医院内铺设完成特定物料,其中1家三级医

院特定物料的扫码UV数在2、3、4月份连续三个月均为25个用户数,2家三级医院特定

物料的扫码UV数在2、3、4月份连续三个月均为8个用户数。则该服务商可获得的协作奖

励金=1×1万元/家×0.9×50%=0.45万元。

该服务商总计可获得的协作奖励金共计:0.9万元+0.45万元=1.35万元。

(6)服务商有义务持续对医院本次政策内容提供物料存留服务,自物料铺设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宝会不定期线下抽查,若发现铺设医院的窗口点位物料被撤离,支付宝有权不仅限于停止服务商合作或在合作激励中扣除当次激励费用等。

五、结算方式:

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2、若服务商连续4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4、发票开具按“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执行,参照链接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e

六、协作方案特别约定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服务商方可获得相应费用: 

(1)服务商在激励期间无严重违规和重大舆情。

(2)服务商在协作方案有效期内完成协作内容且符合本协议约定要求,且本协议未因任何

原因而终止;如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本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协作内容.

(3)服务商是否可获得相应费用,最终以支付宝是否提供返佣账单为准。

(4)服务商需严格按照支付宝验收规范和要求,口径以支付宝为准。

2、服务商应遵守《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开放平台服务协议》、《服务市场协议》等

支付宝开放平台服务规则(包括《服务商管理制度》等,协议及规则链接为

https://docs.open.alipay.com/rules_basic/rx0x2z)的各项约定。

3、支付宝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或主协议约定对本公告进行调整,通过“2021年01版、2021年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方案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业务协作费方案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公告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

4、支付宝可调整服务商的业务协作内容及效果。调整后如服务商未符合的,则支付宝可延

迟结算业务协作费或扣除部分业务协作费。

七、城市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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