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线于2019年5月23日公告称,董事已厘定支付服务交易的原年度上限将会不足,且已透过于2019年5月23日(交易时段后)通过一致书面决议案的方式,审议及批准2019财年、2020财年及2021财年分别为人民币190万元、人民币520万元及人民币790万元的经修订年度上限。
腾讯框架协议项下的支付服务交易使新东方在线的用户可透过腾讯所提供的支付渠道(「腾讯支付渠道」,例如透过微信支付(中国一种常用的在线支付渠道))向本集团在线支付费用。支付服务交易的服务费乃由订约双方根据(其中包括)提供类似或可资比较服务的其他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市场可比价格,对比腾讯建议的服务费率,并考虑到在「腾讯」生态系统下集成及提供不同服务的便利性协定。支付服务交易的服务费透过腾讯支付渠道结算的所得款项金额以固定佣金百分比计算。于2016财年、2017财年、2018财年及截至2018年11月30日止六个月,新东方在线就支付服务交易分别产生约人民币111,000元、人民币301,000元、人民币663,000元及人民币733,000元的费用。
由于概无董事(包括梁育华,彼为腾讯旗下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及╱或雇员)于腾讯框架协议项下支付服务交易的持续关连交易或经修订年度上限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故概无董事须就有关批准经修订年度上限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考虑腾讯框架协议及支付服务交易经修订年度上限的相关情况,并已厘定:(i)经修订年度上限乃属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及(ii)腾讯框架协议的条款乃属公平合理,而其项下的交易(包括支付服务交易)一直及目前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以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深圳腾讯计算机为腾讯的附属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由于深圳腾讯计算机及腾讯为林芝腾讯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而林芝腾讯为本集团的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深圳腾讯计算机及腾讯为新东方在线的关连人士。因此,本集团与腾讯之间的任何交易均为关连交易,而腾讯框架协议则为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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